Article 34
In force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环境卫生作业规范,组织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培训,建立和完善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安全保障等制度,改善工作生活条件,保障合法权益。
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基础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三十,并按时足额发放。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因政策性原因未能缴纳工伤、养老等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扰环卫人员作业。一线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在评先评模时予以统筹考虑,累计三次被市、县(区)人民政府评为环境卫生先进工作者的,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
Local Regulations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