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测算本辖区内各类废弃物的产量,按照城乡同步、区域统筹和年度建设计划的要求,建设符合标准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中转场所和消纳场所以及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置场所。

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收集(转运)站(点)、环卫工人休息室等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由建设单位负责。原有的环境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应当进行改造。

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及设计方案,应当征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做到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环境卫生设施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城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