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禁渔期违反规定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网具的;
(二)明知是无渔业船名或者无船籍港、无相关渔业船舶证书从事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船舶,向其供油、供冰或者代冻、收购、销售、运输渔获物的;
(三)向禁渔期内违禁作业的渔船供油、供冰或者代冻、收购、销售、运输违禁渔获物的。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