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以罚款:

(一)船长大于或者等于二十四米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二)船长大于或者等于十二米且小于二十四米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三)船长小于十二米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处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四)海洋非机动渔业船舶,处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五)内陆水域渔业船舶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六)张网作业,每张网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七)采捕鳗鲡苗的,每张网具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业船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