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渔业船舶船长的职务船员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渔业船舶不服从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统一决定和命令,继续停留在指定撤离海域的,或者不服从命令擅自前往指定撤离海域的;

(二)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时间撤离到指定海域的;

(三)渔业船舶进港后,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前又擅自出海的;

(四)人员上岸后,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前又擅自登船的。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