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开发区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动态评估、监督管理、考核与奖惩机制,创新以下土地利用管理方式:

(一)商业、工业、仓储用地弹性出让;

(二)公益类文化服务、养老等新产业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地;

(三)推行土地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

(四)商业、工业及重大功能性项目等用地实行带方案出让;

(五)对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业和新材料、新能源等新兴产业项目用地实行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六)开发区内达不到转让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依法出租、抵押;

(七)国家鼓励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优先安排发展用地。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