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从事收购、运输废旧通信设备及其附属设施业务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废旧金属收购、再生资源回收的规定,查验并留存出售单位、交运单位开具的出售、交运证明,如实登记经办人、出售人的身份、物品名称、数量、规格等信息。证明和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禁止出售、运输、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废旧通信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