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Repealed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因情况特殊的,也可以在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交付表决。各方面有重大分歧意见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无原则分歧意见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或者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或者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审议。

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一次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