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本市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在校园、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医院、商场、酒店大厅、网吧、候机(车)站点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大声喧哗;
(二)使用设施、设备产生的噪声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三)随地便溺、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
(四)在公共场所语言粗俗、以侮辱性动作挑衅他人;
(五)有损民族团结和不尊重他人风俗习惯的言行;
(六)在公共绿地随意摘采花木、踩踏草坪等损坏城乡绿化的;
(七)在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和随意发放小广告;
(八)饲养犬类等宠物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
(九)闯红灯、翻越护栏,违规行驶、在公共交通道路上停放车辆;
(十)占用人行道、盲道停放车辆;
(十一)酗酒滋事,聚众赌博;
(十二)在公共场所吸烟;
(十三)损坏公共设施;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处罚的其他不文明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