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违反旅游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依法查处;
(二)对旅游者的投诉举报未及时受理或者不按规定处理;
(三)实施旅游行业、地区垄断或者为旅游行业、地区垄断行为提供保护;
(四)对旅游突发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不良后果;
(五)向旅游经营者摊派各种费用,或者参与旅游经营活动,收受旅游经营者财物;
(六)干涉旅游经营者自主经营活动;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