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发展温泉旅游、沟域旅游、乡村旅游、工业旅游、文化旅游、海洋海岛旅游、生态旅游、研学旅游、休闲度假旅游等特色旅游产品。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利用荒地、荒坡、荒滩以及废弃矿山、无居民海岛等,开发新的旅游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