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组织引导区域内的旅游企业,提供下列旅游公共服务:

(一)在公共交通枢纽、商业街区、大型文化场所、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人员密集区域,设置旅游咨询服务设施;

(二)在通往主要景区的交通路口,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旅游指示标识;

(三)在旅游景区,设立导览、交通引导和安全警示等标识;

(四)在宾馆、饭店和大型旅游活动中,提供旅游品牌宣传手册和旅游交通指示图;

(五)建立旅游信息库和网络服务平台,整合资源,向旅游者提供及时、准确的旅游信息和查询等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