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

房屋责任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的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

禁止下列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在承重墙上增开门窗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

(三)将没有防水措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上方;

(四)降低底层房屋地面标高或者挖掘地下室;

(五)在屋顶或者屋侧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