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Chapter 2 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Article 6Amended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以下简称房屋责任人)。房屋责任人可以与房屋使用人就房屋使用安全有关事项进行约定。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9, 2017Article 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