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房屋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报告中提出处理建议,并且在作出鉴定报告后3日内通知鉴定委托人,同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报告后3日内,向房屋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督促、指导其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