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下列情形,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一)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
(二)房屋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危险状况的;
(三)进行隧道、开挖深基坑、采掘、爆破、供水、供电、通信等工程施工,造成房屋损坏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房屋的鉴定,由房屋责任人委托;第三项房屋的鉴定,由施工单位委托。施工单位未委托的,房屋责任人可以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委托。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