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园区发展下列高新技术,并使其形成产业: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学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其他高新技术和在传统产业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