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Repealed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

(一)以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技术为主要项目内容,申请政府财政资金支持或者政府奖励的;

(二)在展览会、推广会、交易会等展会活动中,参展方在产品、展板或者宣传资料上标注专利标记的;

(三)组织标注专利标记的商品进入商场、超市等市场流通领域销售的;

(四)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内容标注专利标记的;

(五)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

(六)办理专利权质押的;

(七)请求海关保护专利产品进出口的;

(八)其他需要确认专利权权属和专利权法律状态的。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