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Repealed展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展会期间专利保护的协调、监督、检查。
展会组织者应当与参展方在参展协议中约定参展方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不得假冒专利。
展会组织者对标有专利标记的参展展品或者技术,应当查验其展品的专利权有效证明或者专利许可合同。对未能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或者专利许可合同的,不得允许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的名义参展。
专利行政部门认定参展方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的,展会组织者应当通知参展方解除参展协议,专利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