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图书、报刊印刷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印刷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出版的图书、报刊,不得擅自加印和销售承印的图书、报刊,不得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图书、报刊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对出版行政部门和出版单位通知停印、封存的图书、报刊,立即停印、封存,不得截留、转移或者销售;

(三)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

(四)不得接受非出版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印刷图书、报刊;

(五)自完成印刷之日起二年内留存一份样本备查。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