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管理、服务和促进发展相统一的原则,实施开发区内的行政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开发区预算、决算制度,并依法接受监督;

(三)根据全市和滨海新区相关规划,统一规划开发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公用和公益设施,制定有关收费标准;

(四)统一管理开发区内的土地、规划、建设、房产、市容等项工作;

(五)审核、批准在开发区内市人民政府权限内的投资项目;

(六)对开发区企业实行劳动行政管理,保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七)制定开发区内行政管理规定,检查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八)对开发区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检查、监督;

(九)统一管理开发区的各项社会事务,促进开发区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

(十)检查、监督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内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一)支持、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内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