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Amended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欺诈消费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