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质量要求,并承担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因商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国家和本市对包修、包换、包退有明确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责任。

经营者与消费者可以约定包修、包换、包退期限和范围,但不得低于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期限和范围。

更换商品的包修、包换、包退期限,从更换之日起计算。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