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Amended

在城镇和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地区,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标准统一规划建设村民住宅,不再批准宅基地。

村民在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地区自建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应当统一规划建设;没有条件的,且本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本村人均耕地面积在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迁村并镇和村民迁入新建住宅的,原住房应当予以拆除,宅基地收回,进行土地整理。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