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地登记簿。土地登记簿应当记载土地的权属性质、坐落,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土地的面积、用途,土地使用权的类型、期限和土地他项权等事项。
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土地权属证书与土地登记簿的记载应当保持一致。土地权属证书与土地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以土地登记簿为准。
土地登记簿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永久保存,供社会公开查询。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