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Chapter 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Article 16Amended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实际状况,编制和分解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明确本市新增建设用地、耕地保有量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2Article 1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