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Chapter 7 其他规定Article 56Amended当事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或者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2Article 5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