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Amended

收集、存放、运输和处理生活废弃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和清运生活废弃物;

(二)生活废弃物不得与工业废弃物、危险废弃物、工程渣土混同存放、清运和处理;

(三)存放和清运生活废弃物,应当使用密闭容器。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罚;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