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夜景灯光照明设施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大中型构筑物、道路、桥梁、广场、花坛、绿地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的设置,由电力、市政、园林等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负责;

(二)沿街单位或者商店,以及经批准设置的经营性棚亭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的设置,由经营者负责;非经营性的,由使用者负责;

(三)大中型公共建筑、风貌建筑上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的设置,由使用单位负责;

(四)户外广告上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的设置,由广告发布单位负责;

(五)非经营性灯光照明设施(含牌匾、字号、单位名称标识、公益性广告、标志性指示牌)由使用者负责。

不按规定设置或者设置的灯光照明设施不符合设置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