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Article 10In force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不得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前款所称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前款所称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2Article 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