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对选举或罢免的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天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从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的代理检察长,需报天水市人民检察院和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每届任期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
自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经济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