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业主大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确定物业服务合同内容,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取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信息技术征求意见的方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予以公告,同时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