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服务标准,遵守职业道德;

(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不在车内吸烟;

(三)按照本市规定的租价标准和里程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出具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不得多收费;

(四)按照规定设置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五)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

(六)按照规定操作里程计价器,不得私自调整、改装里程计价器或者影响里程计价器正常使用;

(七)遵守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秩序,按照顺序停车候客,不得离开车辆招揽业务;

(八)不将车辆交给无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人员运营;

(九)对老、弱、病、残和孕妇以及急需抢救的人员,优先提供服务;

(十)暂停载客时,应当明示暂停运营标志;

(十一)遵守交通法规,安全礼让行车;

(十二)遵守客运服务的其他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