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二)执行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标准和规范,制定和实施车辆维修、安全行车、治安防范、卫生防疫和文明服务等制度;

(三)保证运营车辆性能良好;

(四)对从业人员进行管理、教育、培训、考核;

(五)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经营合同;

(六)按照规定报送运营情况和有关资料;

(七)不将运营车辆交给无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人员运营;

(八)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九)对客运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违法经营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