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利用非城市供水河道等水工程和水体、水域等资源开办旅游项目,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开办前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水功能区的要求;
(二)符合水工程安全运行要求;
(三)具有不影响防洪、排水功能的措施;
(四)具有水环境保护方案;
(五)具有保障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措施。
经批准设立的旅游项目要求变更批准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