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Chapter 6 危险房屋处理Article 28In force经鉴定确认为危险房屋需要使用人临时迁出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告知使用人及时迁出,并妥善安排临时避险场所。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房屋所有人予以落实。房屋使用人拒不迁出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应急处置措施。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2Article 2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