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Amended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核发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其他相关建设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延期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进行施工。逾期未施工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延期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延期的,应当在批准文件失效前十五日内向原审批部门提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延期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