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Amended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或者区、县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供地。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不得批准用地和供地。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