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Repealed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排水管网和泵站,污水处理设施,污泥转运和最终处置设施,排水管理部门管理的排水河和坑塘,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本条例所称再生水利用设施,是指再生水厂站、输水管网、加压泵站和其他相关设施。

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分为公共设施和自建设施。公共设施是指由排水管理部门管理的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自建设施是指产权单位自行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