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按照本条例规定实行火葬的,遗体应当在本市的殡仪馆火化。禁止将遗体运往外地或者在本市土葬。

外地人员在本市死亡的,应当尽快在本市的殡仪馆火化。因特殊原因需要将遗体运回户籍地的,必须出具户籍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并到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备案。

境外人员在本市死亡的,其遗体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