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本条例规定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包括下列范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