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