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蓄滞洪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临时贮存和调蓄洪水的青甸洼、盛庄洼、黄庄洼、大黄堡洼、永定河泛区、三角淀、七里海、东淀、文安洼、贾口洼、团泊洼、大港行洪道、淀北等十三处低洼地区。

前款规定的蓄滞洪区的运用、安全、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