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禁止在封山育林区域内砍柴、放牧。

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山区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和封山育林区采挖或者移植林木。需要采挖或者移植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批准:

(一)申请采挖或者移植的林木权属清楚;

(二)采挖或者移植后对森林无明显破坏;

(三)具备符合规定的更新方案;

(四)具备符合规定的水土保持方案;

(五)本年度申请采挖或者移植林木的全部数量未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