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之一的,工会应当向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交涉,要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拒不改正的,工会提请劳动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一)克扣、拖欠职工工资或者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或者提供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欠缴社会保险费的;

(五)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六)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