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Repealed

社会办医机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规定的预防保健和其他社会公益任务。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