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影响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工程施工作业的,应当事先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人到现场监护。

在工程施工作业中损坏燃气设施的,必须立即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并负责赔偿。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