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偿使用和保值增值的原则管理和经营集体资产。

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集体资产的经营者和使用者。有条件的,可以采用招标、投标方式,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营或者使用集体资产的,应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依法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和低价出租集体资产。

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应当尊重其投资企业和集体资产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