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医疗服务机构的下列情况实施监察:
(一)招用劳动者的方式、内容和条件;
(二)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
(三)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福利待遇;
(四)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五)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
(六)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七)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培训;
(八)制定劳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备案;
(九)就业服务机构的中介服务、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培训;
(十)医疗服务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十一)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