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0